近年來,福建省物業糾紛案件數量不斷攀升,呈現出訴訟主體及法律關系復雜、判決率高、調解難度大等特點,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的物業投訴數量更是居高不下。各級人大代表有關物業服務管理的議案、建議比較集中,反映了社會的普遍關切。
25日,由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會一審《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力求通過立法來破解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熱點,確保修訂后的條例切實管用。
據了解,實踐中,業主大會召開難,業主委員會成立難的情況較為普遍。有的地方投資性住宅較多,很多房屋空置或無法交房,入住率低;有的地方業主參與熱情不高,開發商配合不積極。為解決這一現實矛盾,此次修訂草案降低了申請召開業主大會的條件,對業主大會的籌建、召開與表決的條件作了差異性設置,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五個以上業主發起,可以申請籌建召開業主大會。對于業主大會決定重要事項的表決權數,則仍按“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等規定。
近年來,個別業主損害公共利益、擾亂小區秩序的行為屢見不鮮。“對此,既要政府職能部門的適當干預,更要充分發揮業主自治作用,通過集體意志約束業主個體行業。業主大會通過的管理規約應當對業主具有約束力。”省人大常委會環城工委的相關人員表示。
修訂草案還規定:業主或者使用人違反有關規定以及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12小時內告知業委會或者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在12小時內報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小區調查核實查處。(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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