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物業費收取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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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省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具體見附表)設區市(楊凌示范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基準價,結合當地情況制定浮動幅度,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按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具體收費標準。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及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其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雙方約定。 物業費按照法定產權面積計收: 根據辦法規定,物業服務費按照法定產權面積計收。已辦理產權證的,以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未辦理產權證的,以購房合同標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
空置房物業費可按70%交納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由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經業主驗收,因未裝修不具備入住條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裝修)因故長期不使用的空置房,從驗收或業主報告物業服務企業,經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確認即日起,其物業服務費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費標準的70%交納。評論0 贊0 -
市民咨詢:你好,我是江北區北濱一路某小區居民,目前有個問題咨詢下,已經接房入駐后因為不在此地務工,需要空置一年多,這種物業費怎么繳納呢?是否按照半價繳納?非常感謝。
重慶市物價局:張先生,您好!感謝您對我市物價工作的關心和支持!現就你提出的問題回復如下:
《重慶市物價局關于對重慶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價[2004]778號)規定:業主或使用人的空置房,經物管企業與使用人雙方認定水、電、氣表起止數均未走動的,業主或使用人應交納50%的物業服務費。
《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物權法》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