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家具時,訂貨單是交易的要約憑證,發票是付款憑證,兩者都非常重要。但日常生活中,許多消費者卻往往忽略了找商家索要這些重要憑證,也為日后維權帶來了麻煩,泉州洛江的小吳就碰上這樣的糟心事。
2014年8月31日,小吳到某知名建材家居商場購買家具。經挑選,小吳在張某經營的某品牌專賣店購買了桌椅等家具,并簽訂了訂貨單,雙方對貨款、購買家具的品種、數量進行了約定,小吳當場通過POS機刷卡支付了貨款6萬元。但付款后,小吳一直沒有收到家具,其找商場協商未果后起訴到法院,要求商場和張某共同返還貨款6萬元及利息損失。
商場卻稱,小吳簽訂的訂貨單及POS機簽購單,并不能說明其在商場購買了家具,商場沒有收到貨款,也沒有與小吳簽訂買賣合同。商場與張某曾存在租賃合同關系,小吳與張某之間即使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也與商場無關,商場不應當承擔責任。張某認為,其與小吳之間沒有買賣合同關系,根據商場的規定,小吳應當與商場簽訂正規的銷售合同,并到商場的收銀臺買單付款。小吳提供的訂貨單沒有加蓋商場的合同專用章,只加蓋甲商場某品牌售后服務專用章,這不符合規定,且其沒有收到貨款,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
商場行為屬違約支持消費者訴求
泉州洛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吳作為消費者到商場消費,通過協商,雙方通過選定貨物、刷卡付款、簽訂訂貨單、確認收取款項、蓋章確認來認定買賣關系,可視為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
商場與消費者發生買賣關系,雖然訂貨單上印章體現的是商場某品牌售后服務專用章,但商場在日常銷售中也有使用該印章,其知悉并默認商戶使用該印章,可以認定買賣合同向對方系商場。商場雖然與張某之間有租賃合同關系,但屬于內部租賃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消費者也不清楚其所購買商品到底屬于商戶還是商場,且本案中也沒有證據證明張某系買賣合同向對方。商場未履行交貨義務,也未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此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買賣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小吳的訴求應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目前,大部分的家居建材商場、百貨公司實行商場統一招商、統一管理、統一收銀、先行賠付的經營模式。消費者在商場消費時,主要是基于對商場品牌的信任,無論是在服務上或者在價格上。本案中,小吳基于商場品牌的影響力,到商場購買家具,其只能認識該商品是由商場出售的,其無法辨別商場與張某之間的關系,也無法得知商場內部管理的相關規定,且商場的內部規定不能對抗消費者。在此種情況下,消費者要求商場返還貨款并支付利息的訴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此外,對商場來說,商場是禁止場外交易的,在實行統一收銀后,對消費者進行先行賠付,但現實中也不乏有商戶與消費者進行場外交易。在這種情況下,商場除了店堂告示外,還應通過更嚴格的管理手段,更嚴厲的懲罰的手段,限度地杜絕場外交易。(來源:福建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