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屬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商的房屋、土地按照房價、地價或租價向房地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房地產稅征收范圍
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地產。
二、房地產稅納稅人
城市房地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出典者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為繳納。對涉外企業和個人暫不征收城市房地產稅中的地產稅,改為征收土地使用費。
三、房地產稅稅率
1952年12月31日原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在《關于稅制若干修正及實行日期通告》中,將城市房地產原附加并入正稅征收,稅率調整為:房產稅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征,稅率1.2%。
房地產稅依標準房地租價按年計征,稅率18%。
四、房地產稅計稅依據
為標準房地價和標準房地租價。對座落在廣東省內批準開征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自有房產,按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稅率計算繳納房產稅。房產原值是指按稅法規定,在企業帳冊的"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產原值;沒有房產原值或原值不實的房產,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
五、房地產稅減免稅規定
下列房地產減征、免征房產稅:
(1)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納3年房地產稅。
(2)翻修房屋超過新建費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納2年房地產稅。
(3)廣東省規定:
①華僑、僑眷使用僑匯購買或建造的住宅,從發給產權證之日起,免征房產稅五年。
②外商投資企業新購買或新建落成的房產,自購買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產稅三年。
④經稅務機關批準,下列房地產可免征房產稅:
a.從事農、林、牧業等利潤較低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產;
b.投資于能源、港口碼頭、機場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產;
c.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產。
六、房地產稅稅款征收
城市房地產稅由房產座落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管轄。
廈門市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除從租計征另有規定外,一律改為每年征收一次,申報納稅期限為每年6至9月。
納稅義務人應在房地產評價公告后一個月內將房地座落、房屋建筑情況及間數、面積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如產權人住址變更,產權轉移或竣工后十日內申報。
免稅的房地產,也要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