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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標準

2016-12-12 11:01 來源: 裝修保障網 作者:紅花草裝飾 閱讀(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4-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

  GB 18584-2001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

  Indoor decorating and refurbishing materials-limit of harmful

  substances of wood based furniture

  2001-12-10 發布 2002-01-0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室內使用的木家具產品中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

  則。

  本標準適用于室內使用的各類木家具產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

  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6682—1992 分析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neq IS0 3696:1987)

  GB/T 9758.1—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屑含量的測定 部分:鉛含量

  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和雙硫腙分光光度法(idt ISO 3856—1:1984)

  GB/T 9758.4—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屬含量的測定 第四部分:鎘含量

  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和極譜法(idt ISO 3856—4:1984)

  GB/T 9758.6—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屬含量的測定 第六部分:色漆的

  液體部分中鉻總含量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idt ISO 3856—6:1984)

  GB/T 9758.7—1988 色漆和清漆 “可溶性”金屬含量的測定 第七部分:色漆的

  顏料部分和水可稀釋漆的液體部分的汞含量的測定 無焰原子吸收光譜法(idt

  ISO 3856-7:1984)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飾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試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甲醛釋放量

  家具的人造板試件通過GB/T 17657—1999 中4.12 規定的24h 干燥器法試驗測得

  的甲醛釋放量。

  3.2 可溶性重金屬含量

  家具表面色漆涂層中通過GB/T 9758—1988 中規定的試驗方法測得的可溶性鉛、

  鎘、鉻、汞重金屬的含量。;

  4 要求

  木家具產品應符合表1 規定的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表1 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項 目 限量值

  甲醛釋放量 mg/L ≤1.5

  可溶性鉛 ≤90

  重金屬含量 (限色漆) 可溶性鎘 ≤75

  可溶性鉻 ≤60

  可溶性汞 ≤60

  5 試驗方法

  5.1 甲醛釋放量的測定

  5.1.1 原理

  利用干燥器法測定甲醛釋放量基于下面兩個步驟:

  步: 收集甲醛:在干燥器底部放置盛有蒸餾水的結晶皿,在其上方固定的

  金屬支架上放置試件,釋放出的甲醛被蒸餾水吸收,作為試樣溶液。

  第二步: 測定甲醛濃度:用分光光度計測定試樣溶液的吸光度,由預先繪制的

  標準曲線求得甲醛的濃度。

  5.1.2 儀器

  5.1.2.1 金屬支架。

  5.1.2.2 水槽。

  5.1.2.3 分光光度計。

  5.1.2.4 天平

  ——感量0.01 g;

  ——感量0.0001 g。

  5.1.2.5 玻璃器皿

  ——碘價瓶:500mL;

  ——單標線移液管:0.1 mL,2.0mL,25mL,50mL,100mLI

  ——棕色酸式滴定管:50mL;

  ——棕色堿式滴定管:50mL;

  ——量筒:10mL,50mL,100mL,250mL,500mL;

  ——干燥器:直徑240mm,容積(9~11)L;

  ——表面皿;直徑為(120~150)mm;

  ——白色容量瓶:100mL,1000mL,2000mLI

  ——棕色容量瓶:1000mL,

  ——帶塞三角燒瓶;50mL,100mL;

  ——燒杯:100mL,250mL,500mL,1000mL;

  ——棕色細口瓶:1000mL;

  ——滴瓶:60mL;

  ——玻璃研缽:直徑(100~120)mm;

  ——結晶皿:直徑120mm,高度60mm;

  5.1.2.6 小口塑料瓶:500mL,1000mL。

  5.1.3 試劑

  ——碘化鉀(KI):分析純,

  ——重鉻酸鉀( );優級純,.

  ——硫代硫酸鈉( ):分析純;

  ——碘化汞(HgI2);分析純;

  ——無水碳酸鈉(Na2C03):分析純;

  ——硫酸( 1.84g/mL,分析純;

  ——鹽酸(HCL):P=1.19g/mL,分析純; .

  ——氫氧化鈉(NaOH):分析純,

  ——碘(I2):分析純,

  ——可溶性淀粉:分析純:

  ——乙酰丙酮( ):優級純:

  ——乙酸銨( ):優級純:

  ——甲醛(CH2O)溶液:濃度35%~40%。

  5.1.4 試件制備

  5.1.4.1 試件取樣

  試件應在滿足試驗規定的出廠合格產品上取樣。若產品中使用數種木質材料則分

  別在每種材料的部件上取樣。

  5.1.4.2 試件應在距家具部件邊沿50mm 內制備。

  5.1.4.3 試件規格:長(150±1)mm,寬(50±1)mm。

  5.1.4.4 試件數量

  試件數量共10 塊。制備試件時應考慮每種木質材料與產品中使用面積的比例,

  確定每種材料部件上的試件數量。

  5.1.4.5 試件封邊

  試件鋸完后其端面應立即采用熔點為65℃的石蠟或不含甲醛的膠紙條封閉。試

  件端面的封邊數量應為部件的原實際封邊數量,至少保留50mm 一處不封邊。

  5.1.4.6 試件存放

  應在實驗室內制備試件。試件制備后應在2h 內開始試驗,否則應重新制作試件。

  5.1.5 試驗步驟

  5.1.5.1 溶液配置

  5.1.5.1.1 硫酸溶液(1mol/L):配制方法見GB/T17657—1999 中4.11.5.2。

  5.1.5.1.2 氫氧化鈉溶液(0.1mol/L):配制方法見GB/T 17657-1999 中

  4.11.5.2。

  5.1.5.1.3 淀粉溶液(1%):配制方法見GB/T17657-1999 中4.11.5.2。

  5.1.5.1.4 硫代硫酸鈉標準溶液(0.1mol/L):配制方法見GB/T17657-1999 中

  4.11.5.2。

  5.1.5.1.5 碘標準溶液(0.05mol/L):配制方法見GB/T17657-1999 中4.11.5.2。

  5.1.5.1.6 乙酰丙酮溶液(體積分數為0.4%):配制方法見GB/T 17657-1999 中

  4.11.5.2。

  5.1.5.1.7 乙酸銨溶液(質量分數為20%):配制方法見GB/T 17657-1999 中

  4.11.5.2。

  5.1.5.2 甲醛的收集

  在直徑為240mm、容積為(9~11)L 的干燥器底部放置直徑為120mm、高度為60mm

  的結晶皿,在結晶皿內加入300mL 蒸餾水。在干燥器上部放置金屬支架。金屬支

  架上固定試件,試件之間互不接觸。測定裝置在(20 土2)℃下放置24h,蒸餾水

  吸收從試件釋放出的甲醛,此溶液作為待測液。

  5.1.5.3 甲醛濃度的定量方法

  量取10mL 乙酰丙酮(體積分數為0.4%)和10mL 乙酸銨溶液(質量分數為20%)

  于50mL 帶塞三角燒瓶中,再從結晶皿中移取10mL 待測液到該燒瓶中。塞上瓶塞,

  搖勻,再放到(40±2)℃的水槽中

  加熱15min,然后把這種黃綠色的反應溶液靜置暗處,冷卻至室溫(18℃一28℃,

  約lh)。在分光光度計上412nm 處,以蒸餾水作為對比溶液,調零。用厚度為5mm

  的比色皿測定該反應溶液的吸光度As:。同時用蒸餾水代替反應溶液作空白試

  驗,確定空白值為Ab。

  5.1.5.4 標準曲線的繪制

  按GB/T17657—1999 中4.11.5.5.2 繪制標準曲線。

  5.1.5.5 結果表示

  5.1.5.5.1 甲醛溶液的濃度按式(1)計算,精確至0.1mg/L。

  (1)

  式中:

  c——甲醛濃度,單位為毫克每升(mg/L);

  f——標準曲線斜率,單位為毫克每升(mg/L);

  As——反應溶液的吸光度;

  Ab——蒸餾水的吸光度。

  5.2 可溶性重金屬含量的測定

  5.2.1 原理

  采用一定濃度的稀鹽酸溶液處理制成的涂層粉末,用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或無焰

  原子吸收光譜法測定該溶液中的重金屬元素。

  5.2.2 儀器

  5.2.2.1 不銹鋼金屬篩:孔徑0.5mm。

  5.2.2.2 酸度計:精確度為土o.2pH 單位。

  5.2.2.3 濾膜器;孔徑0.45um。

  5.2.2.4 磁力攪拌器:攪拌器外層應為塑料或玻璃。

  5.2.2.5 單刻度移液管:25mL。

  5.2.2.6 白色容量瓶:50mL。

  5.2.2.7 刮刀:具有鋒利刀刃的刀具。

  5.2.3 試劑

  所用試劑均為分析純,所用水均符合GB/T 6682—1992 中三級水的要求。

  5.2.3.1 鹽酸溶液

  0.07mol/L、1 mol/L、2mol/L。

  5.2.3.2 硝酸溶液

  質量分數為65%~68%。

  5.2.4 涂層粉末的制備

  在家具產品的涂層表面上用刮刀刮取適量涂層,在室溫下通過磁力攪拌器粉碎,

  使其能通過0.5mm 的金屬篩網待處理。

  5.2.5 試驗步驟

  5.2.5.1 樣品處理

  將過篩的粉末樣品稱取0.5g(精確至0.0001g),放入白色容量瓶中,加入

  25mL0.07mol/L 鹽酸溶液,攪拌1min,測定其酸度,如果pH 大于1.5,應一面

  搖動一面滴人濃度為2mol/L 的鹽酸溶液直到pH 下降到1.0~1.5 為止。在室溫

  下連續攪拌該混合液1h 后,再靜置1h,然后立刻用濾膜器過濾后避光保存。

  應在4h 內完成樣品處理。若4h 內無法完成,則需加入1mol/L 的鹽酸溶液25mL

  對樣品處理,處理方法同上。

  5.2.5.2 可溶性重金屬含量測定

  5.2.5.2.1 可溶性鉛含量的測定按GB/T 9758.1—1988 中第3 章的要求進行。

  5.2.5.2.2 可溶性鎘含量的測定按GB/T 9758.4—1988 中第3 章的要求進行。

  5.2.5.2.3 可溶性鉻含量的測定按GB/T 9758.6—1988 進行。

  5.2.5.2.4 可溶性汞含量的測定按GB/T 9758.7—1988 進行。

  5.2.5.3 結果計算

  可溶性重金屬的含量用式(2)計算,精確至0.1mg/kg。

  (2)

  式中:

  C——(鉛、鎘、鉻、汞)可溶性含量,單位為毫克每千克(mg/kg),

  a0——0.07mol 或1mol 鹽酸溶液空白濃度,單位為微克每毫升(ug/ml。);

  a1——從標準曲線上測得的試驗溶液(鉛、鎘、鉻、汞)的濃度,單位為微克每毫

  升(ug/mL);

  F——稀釋因子,

  25——萃取的鹽酸溶液,單位為毫升(mL),

  m——稱取的樣品量,單位為克(g)。

  6 檢驗規則

  6.1 本標準中第4 章所列的全部要求內容均為型式檢驗項目。

  6.1.1 在正常生產情況下,定期或累計一定產量后,應進行一次周期性型式檢驗。

  周期一般為一年。

  6.1.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新產品的試制定型時;

  ——生產的工藝及其原材料有較大改變時,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客戶提出要求時;

  ——質量監督機構提出時。

  6.2 檢驗結果的判定

  6.2.1 所有檢驗項目的結果均達到本標準規定要求時,判定該產品為合格,若有

  一項檢驗結果未達到本標準規定要求時,則判定該產品為不合格。

  6.2.2 若對檢驗結果有異議要求復驗時,應從原封存樣品或備樣中進行復驗,應

  按6.2.1 規定判定,在檢驗報告中注明“復驗合格”或“復驗不合格”。

  6.3 檢驗報告

  檢驗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6.3.1 本標準編號及名稱;

  6.3.2 樣品名稱和其他說明:

  6.3.3 檢驗結果和結論;

  6.3.4 檢驗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和其他有必要說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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